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管理的责任机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省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省财政支持,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省科学技术厅主管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将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资助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面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五条 项目指南或优先资助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安徽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两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厅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二)项目申报书的附件(内容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基本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第九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厅受理。
第十条 经科技厅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一条 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厅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报送科技厅复审。
第十二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厅将编制计划以文件的形式下达或给予专项批复。同时将根据不同的计划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对于项目执行中的有关省拔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
三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管理,特殊情况下可按项目、课题两级进行管理。科技厅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厅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科技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科技厅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科技厅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 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科技厅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一月上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一月下旬报科技厅。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1-3年,并可以逐年滚动,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科技厅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终止或撤消项目的处罚。
四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各类省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厅或授权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四)科技厅批复验收申请,主持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同时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验收。
(五)科技厅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复议申请。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可按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组织鉴定,但项目承担者需先报经科技厅归口业务处室确认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可替代验收。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行使国家对科技成果拥有权利,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是以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