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集团304am官方入口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2014-09-23 00:0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皖教财秘【2012】25号文件精神,并转发省财政厅(财库【2012】128号)文件,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中支行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17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在职职工的公务卡使用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 公务卡是以学院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并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贷记卡)。公务卡免收年费,免收挂失、补办、更换新卡片费用,免费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持卡人账户余额变动情况等。公务卡制度的直接作用是将传统现金支付结算改为用公务卡支付结算 公务卡既具有普通信用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时监督”。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院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303号)文件规定,我院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和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等,能够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学院各系部、处室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减少公务消费现金结算。

二、公务卡的开立

第六条 为保障学院的资金安全和公务卡结算的有序进行,根据财库〔2007〕1217号文件精神,要求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办理公务卡,我院公务卡的指定代理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四牌楼支行。

第七条 我院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以系部、处室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学院财务处,财务处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指定的代理银行。指定代理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本院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合格后,为在职职工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并经学院核实确认后,发卡行将预算单位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情况授予一定的透支额度,根据学院和代理银行协商,公务卡的个人卡透支额度为:

1、院级领导为5万元(人民币),

2、系部、处室(正副职)领导为3万元(人民币),

3、其余教职工为2万元(人民币)。

三、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一)公务卡由本人保管,只限本人使用。

(二)公务卡只能用于学院公务支出结算,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公务消费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应按要求及时结清欠款余额。

(四)学院人事科研处应将在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销户等手续。

(五)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六)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每笔公务支出不得混有私人消费内容。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七)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

(八)财务处负责公务卡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提供及确认工作。各系部、处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财务处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现有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时,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九)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十)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四、公务卡的支付管理

第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按学院原有审批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及时向学院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和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单位职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消费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刷卡POS机打印的小票),无刷卡机打印的POS小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如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行为,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五、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及时办理各项审批报账手续,在工商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学院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单据报销封面,经领导审批后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每月25日)前十天(公务卡每月1日-31日消费,必须在下月15日之前办理完报销手续)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票据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刷卡POS机打印的小票)不符的;

(二)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三)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五条 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报销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录入消费交易凭条的相关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六条 财务处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学院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六、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学院领导与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 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 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

(三) 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 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

(五)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经单位领导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十八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可以使用公务卡消费。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办理借款的,需经院领导同意后,财务处审核才能办理现金借款。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九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有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持卡人如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致电本院公务卡代理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工行24小时服务热线95588)办理挂失,挂失经本院公务卡代理银行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公务卡正式挂失后可向本院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补办新卡,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工行四牌楼支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二十条 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还款。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消费结算以及公务卡遗失、被盗等发生的纠纷及经济事项,由持卡人与代理银行按双方签订的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各处室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系部、本处室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预算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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