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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集团304am官方入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05    作者:     来源:     点击:

永利集团304am官方入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科技部、教育部《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的精神,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鼓励研发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学院的重要职能,具有与学校教学、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二条 学校科学研究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管理机构,也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管理单位。凡属学校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经科学研究处登记、认定后,可开展转化和产业化等。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科技创新,专兼职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鼓励教职员工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同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一)转岗专职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教职员工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院组织人事处批准,创业期间可参加学校职称聘任,享受学校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创业业绩和成果

1.转岗专职人员由组织人事处与科学研究处负责考核其创业业绩和成果,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学校职称聘任的参考。

2.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作出贡献的学校在编人员,学院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鼓励。

  (三)鼓励政策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分配给该项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和相关课题组、院系,其余由学校持有。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分配给该项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和相关课题组、院系,其余由学校持有。

3.横向课题结余经费投资入股或作为注册资本成立高科技企业的股本,股权或股权收益的70%归课题组相关人员所有,其余30%由学校持有。

4.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师生参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可从转化所取得收入中提取510%作为技术转移的服务费。

5. 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四)公示报告制度

1.担任学院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院鼓励政策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

2.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3.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五)创办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依托原单位申报和承担各类纵横向课题,课题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第四条 学校鼓励在校学生创新创业,专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第五条  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六条各院系应将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院系的发展规划。学校将此项工作列为各院系的主要考核指标。院、系、课题组、科研人员等与校外单位签定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合同或协议须经科学研究处审查,共同维护学校利益的基础上,由科学研究处代表学校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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