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采购目录
品目名称 | 金额标准 | 备 注 |
货物类 |
|
|
建筑物 | 采购预算满50万元 | 包括办公及宿舍用房等 |
通用设备 |
|
|
计算机及软件 |
|
|
计算机 |
| 协议供货(包括台式、便携式、平板、服务器) |
存储设备 |
| 协议供货 |
网络设备 | 单价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 | 包括路由器、交换机、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 |
音视频会议设备 | 包括显示器等 |
计算机软件 |
| 包括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 |
办公设备 |
|
|
打印机 |
| 协议供货 |
复印机 |
| 协议供货 |
多功能一体机 |
| 协议供货 |
投影仪 |
| 协议供货 |
扫描仪 |
| 协议供货 |
照相机及器材 |
| 协议供货 |
摄相机 |
| 协议供货 |
传真机 |
| 协议供货 |
碎纸机 |
| 协议供货 |
电器设备 |
|
|
空调机 |
| 协议供货 |
电视机 | 单价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 | 包括显示屏、机顶盒等 |
制冷电器 | 包括电冰箱、冷藏柜等 |
交通工具 |
| 包括各类电动汽车 |
乘用车 |
| 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
客车 |
|
|
专用车辆 |
| 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无线电监测车、道路清洁用车、其他专业用车等 |
专用设备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 |
|
机械设备 |
| 包括锅炉、电梯等 |
电气设备 |
| 包括电机、变压器、开关柜、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等 |
通信设备 |
|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
|
仪器仪表 |
|
|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
|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
|
工程机械 |
|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
|
医疗设备 |
| 包括手术设备、检验设备、兽医设备等 |
计划生育设备 |
|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
|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 包括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警械设备、物证检验鉴定设备等 |
监控设备 |
|
|
文艺设备 |
| 包括乐器、演出服装、舞台设备、影剧院设备等 |
体育设备 |
|
|
教学(实验)设备、器材 |
|
|
图书档案设备 |
|
|
图书资料 |
| 包括中小学免费教课书、馆藏图书等 |
家具用具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2万元 |
|
办公家具 |
| 包括床、桌、柜、椅、架等 |
厨卫用具 |
|
|
被服装具 |
| 包括制服、鞋帽等 |
办公消耗品、材料 |
|
|
复印纸 |
| 定点采购 |
硒鼓、粉盒 |
| 协议供货 |
建筑建材、装饰材料 | 批量采购满10万元 |
|
药品及医疗耗材 |
|
抗灾救灾救济物资 |
|
防汛抗旱物资 |
|
农用物资 | 包括良种等 |
工程类 | 单项采购满50万元 |
|
建筑物、构筑物施工 |
|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 |
建筑安装 |
|
|
装修、修缮 |
|
|
服务类 |
|
|
软件开发 | 单项采购满10万元 | 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测绘等软件开发设计等 |
信息系统集成 | 包括基础环境、硬件、软件等集成实施服务 |
设备运行维护 | 包括计算机、办公设备、电器设备、专用设备等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
经济鉴证类中介 | 单项采购满2万元 | 包括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 |
印刷与出版 | 包括各类书籍、资料的印刷 |
物业管理 | 单项采购满10万元 | 办公等场所水电供应维护、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等 |
建筑设计 |
|
工程监理 |
|
宣传及展览 |
|
培训 | 各类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服务机构 |
出差、会议 |
| 定点采购 |
公务用车保险 |
| 定点采购 |
公务用车维修 |
| 定点采购 |
公务用车加油 |
| 定点采购 |
银行代理 |
|
|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万元或批量采购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0万元。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80万元(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满100万元;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50万元。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三)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并在有关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六)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及省财政厅、经信委财购〔2012〕142号文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
(九)采购人采购办公用纸,实行定点采购,具体办法按照《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复印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购〔2003〕5号)规定执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选择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项目,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选择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财购〔2006〕1134号)规定执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协议供货”类货物,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的通知》(财购〔2008〕1063号)规定执行,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预算未达公开招标标准(即不足80万元)的,实行协议供货;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十)《安徽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或www.ahzfcg.gov.cn)为安徽省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十一)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目录规定,制定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在指定媒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