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用车管理,有效地控制行政性支出 ,根据学院客观实际,特制定本《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范围
1、院级领导公务用车。
2、学院重要出访或重要接待用车。
3、处理突发事件用车。
4、系(部)处处理紧急公务确有必要者(如统考试卷的接送、催办呈报紧急公文、护送人事档案或机密级重要文件、2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提取等)。
5、提取数量多、重量大的公用物品;
6、其它特殊情况(如急诊、工伤)等。
7、经院领导批准的其它用车。
第三条 除院级领导本人公务用车外,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上述第二条公务用车范围的,必须办理用车申请手续。
第四条 用车申请手续
1、各部门因公需用车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一天(长途用车需提前两天)办理用车手续。申请人应填妥《用车申请单》上的有关信息,报系(部)处负责人审批,长途用车需分管院领导审批。
2、院办公室凭系(部)、处负责人审批的《用车申请单》,依据送达先后顺序、公务轻重缓急程度、待命车辆数量等情况安排车辆。
3、如遇用车冲突,则根据公务缓急,由院办公室与申请部门协商解决。
4、如遇用车时间、地点相近或顺路的,院办公室安排车辆时要尽可能并车。
5、院办公室派车后,应将派车信息反馈给用车申请人,并通知驾驶员执行。
6、若遇紧急情况需临时用车时,系(部)处负责人可先与院办主任电话联系,在满足正常用车前提下可临时安排车辆,但事后必须补办用车手续。
7、若遇特殊情况,学院领导可直接使用车辆,当班司机必须做好行车记录,事后向院办主任汇报
8、除院级领导用车外,一般情况下尽量保留一辆备用车辆。
第五条 本校教职工因婚、丧、嫁、娶事宜使用汽车,在不妨碍公务原则下,经院长批准方可使用,所需燃料,原则上由用车人自理。
第六条 若需处理突发事件,系处以上领导可直接调度车辆,驾驶员在了解情况后,要在第一时间执行指令,用车手续事后补办。
第七条 更改行车路线,应及时通报。
第八条 未经院办公室批准私自使用车辆,或虽经批准但超越目的地,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乃至损坏车辆,责任由当事人自负,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以处罚。
第九条 本《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于2009年8月修订,2009年9月起执行。有关未尽事宜,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用车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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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申请单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用车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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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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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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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间 |
月 日 时 |
用车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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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地点及行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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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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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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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管 院 领导审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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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 驶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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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此联由用车人填写,院办公室做派车存根; 2、市内用车不需分管院领导审批,市外长途用车分管院领导审批; 3、其中:执行车辆和驾驶员栏由院办公室安排。 |
院办负责人签字:
派 车 单
派车时间: 年 月 日
驾 驶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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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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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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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地点及行驶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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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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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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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里程数(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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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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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此联在完成出车任务、用车人签字后由驾驶员交院办公室 |
驾驶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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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车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