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院发文处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发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发文办理指以学院、系、部或各行政处室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校对、打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二、发文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及时。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公文的书写、修改、审核、签发,要使用蓝黑、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水彩笔和纯蓝墨水等。
四、公文标题一般用二号(或小二号)黑体或宋体字(加粗),正文一般用三号仿宋字排印;日期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08年8月8日)。
五、以党委和学院名义对内、对外发出的文件,由业务主办部门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核签,再由院领导阅签后,方可发文。以系、部、处名义对内发出的文件,由本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签,由分管院领导阅签后,方可发文。
六、各部门草拟的文稿,必须在文稿前叠加“永利集团304am官方入口发文稿纸”单,填写相关内容。发文编号实行学院统一编号,由院办公室负责,公文必须加盖公章。
七、各部门以学院名义对外发文编号必须使用“院字”及“院党字”编号,以本部门名义对学院内发文则根据各部门的发文代码(见附件)进行编号发文。
八、文稿审核、签发完毕,需用学院或党委文头纸打印两份正式文稿。凡加盖学院或学院党委公章的正式文稿一律附上发文稿纸单交由院办公室登记、存档;加盖各部门公章的,由各部门自行登记、存档。
本办法于2005年6月制定,于2009年6月重新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院办公室。
2009年6月
附件:1、各部门发文代码
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略)
附件1:各部门发文代码
院办公室 |
院办字 [200x]xx号 |
院党委办公室 |
院党办字[200x]xx号 |
人事科研处 |
院人科字[200x]xx号 |
组织宣传部、团委 |
院组宣字 [200x]xx号 院团字 [200x]xx号 |
纪委、监察审计室 |
院纪字 [200x]xx号 院监审字[200x]xx号 |
工 会 |
院工会字[200x]xx号 |
财务处 |
院财字 [200x]xx号 |
学生处 |
院学字 [200x]xx号 |
保卫处 |
院保字 [200x]xx号 |
后勤处 |
院后字 [200x]xx号 |
图书馆 |
院图字 [200x]xx号 |
实验实训中心 |
院实字 [200x]xx号 |
就业指导中心 |
院就业字[200x]xx号 |
教务处 |
院教字 [200x]xx号 |
公共课教学部 |
院公共字[200x]xx号 |
工商管理系 |
院工商字[200x]xx号 |
艺术设计系 |
院艺术字[200x]xx号 |
旅游管理系 |
院旅游字[200x]xx号 |
电子信息系 |
院电子字[200x]xx号 |
会计系 |
院会计字[200x]xx号 |
成教科 |
院成字 [200x]xx号 |